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六條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或者未來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在確定抵押財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壹十壹條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的規定設立抵押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抵押財產確定: (壹)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2)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4)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