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第壹條為了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條例。
《存款保險條例》第十八條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運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 (壹)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直接支付被保險存款;(二)委托其他有資質的保險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支付被保險人存款;(三)為其他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提供擔保、分擔損失或者財務支持,便利其收購或者承接被接管、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保險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和負債。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制定存款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和選擇前款規定的方式時,應當遵循資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