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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訴訟案件聘請律師的必要性

法律分析:壹、期房抵押登記的效力。壹些法院在對銀行提起的人類不良貸款訴訟案件中,往往判決銀行對遠期抵押貸款的抵押登記不予優先支持,給銀行業的訴訟和維權帶來困難。

第二,送達難阻礙了訴訟收款的進程。銀行債權進入訴訟催收不良貸款過程中,壹般很難送達法律文書。

3.執行過程中抵押物處置困難。抵押物在執行中的高評估價值帶來了壹系列影響拍賣交易的問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因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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