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債權讓與又稱“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讓與,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將全部或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銀行的債權不能隨便轉讓給企業。第壹,銀行轉讓債權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合同有效。二是商業銀行可以將貸款債權轉讓給法人的自然人、其他組織、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第三,特定貸款債權轉讓屬於債權人向第三人轉讓合同權利,不屬於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經營活動,不涉及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受讓方不需要具備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同時,該行為也不是規避“非金融企業之間不得借貸”的行為。第四,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必須正常運作:為建立風險管理體系、內部控制體系等相應制度和內部審批程序,轉讓的貸款債權應以拍賣形式公開,形成公允價格。接受社會監督轉讓貸款債權的,應向銀監會或派出機構報告,並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其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三)依法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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