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登記為顯要股東,原因基本相同,就是為了明確自己投資人的身份和權利。實際投資人秘密持股的原因各不相同:或是為了規避法律限制,或是稅收優惠,或是為了簡化手續,或是關聯交易,或是幕後策劃。然而,結局可能並不像最初那樣。
面對紅紅火火的公司業績,顯赫的股東可能反客為主,只承認實際投資人是債權人而不是股東。在實踐中,大多數知名股東從容不迫,利用他們的“法律權威”將隱名股東變成隱形股東。但如果公司經營不善,出資不足,具名股東和隱名股東都可能同時面臨其他股東或債權人的訴訟。在訴訟的硝煙中,過去的事實大相徑庭;在激烈的爭論中,原來的協議有了新的解釋。隱名投資協議的效力,隱名股東能否轉為顯要股東,能否退股等。,經常成為爭議的焦點。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當事人對預付款及預付款利息有約定的,承包人請求返還預付款及按照約定支付利息的,應予支持,但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除外。當事人對預付款沒有約定的,按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預付款的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