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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保護質押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以下簡稱征信中心)是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機構。

征信中心應當建立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以下簡稱登記公示系統),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並為公眾提供查詢服務。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征信中心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相關活動進行管理。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是指債權人因提供某種商品、服務或設施而向義務人要求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和未來的貨幣債權及其收入,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本辦法所稱應收賬款包括以下權利:

(壹)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商品、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許可等。;

(二)租賃產生的債權,包括租賃動產或者不動產;

(三)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

(四)道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的收費權;

(五)因提供貸款或者其他信貸而產生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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