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常說的英國投資移民的“移民監”是五年內每年居住不少於六個月,但這個移民監只是用於投資五年後獲得永久居留身份。新移民只要在這五年內離開英國不超過450天,獲得永久居留權後壹年內不超過90天,並且通過基礎英語考試,就可以申請入籍。
擴展數據:
1948《英國國籍法》確立了英國和殖民地(簡稱CUKC)的公民身份。
在1949 1法案生效時成為英國及其剩余殖民地的公民。然而,直到20世紀60年代,英國法律並沒有對英國和殖民地公民以及其他英國臣民的權利進行太多的區分,他們都可以隨時進入英國定居。
1962至1971期間,來自亞洲和非洲的英聯邦公民移民英國的人數增加,引起恐慌,英國開始逐步收緊對英國移民英國的控制。
1971移民法引入了“父系”的概念,規定只有與英屬島嶼(包括英國、海峽群島和馬恩島)有密切聯系的人才擁有居留權,即在英國定居和工作的權利。
盡管此後1971法案被多次修改,但今天英國國籍法的主體是1981英國國籍法。它目前確立了多種類型的英國公民身份,包括英國公民、海外領土英國公民、英國海外公民、英國國民(海外)、英國國民和英國受保護人。只有英國公民才有英國居留權。
百度百科-高科技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