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國家和人民永遠尊重和緬懷英雄烈士為國家、人民和民族做出的犧牲和貢獻。
近代以來,為爭取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實現國家富強和人民幸福、促進世界和平和人類進步而奮鬥的英雄烈士,在歷史上作出了巨大貢獻,他們的精神永垂不朽。
第三條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是中華民族歷史記憶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
國家保護英雄烈士,歌頌和紀念英雄烈士,加強對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宣傳教育,保障英雄烈士的尊嚴和合法權益。
全社會都要崇尚、學習、捍衛英雄烈士。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英雄烈士的保護,把宣傳和弘揚英雄烈士的事跡和精神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做好英雄烈士保護工作。
軍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規定,做好英雄烈士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英雄烈士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