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公積是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留在企業中的、有特定用途的利潤積累。盈余公積根據用途不同分為公益金和壹般盈余公積。公益金專門用於企業職工福利設施的支出,如宿舍、托兒所、理發店的購建等。舊《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公司制企業按照稅後利潤的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2006年新公司法只規定公司按照稅後利潤的10%提取法定公積金。
所有關於“法定公益金”的規定均已廢止。根據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公司制企業的法定盈余公積為凈利潤(減去以前年度虧損)的65,438+00%。按照企業所得稅的規定,以前年度(五年以內)的虧損可以用稅前利潤彌補,從第六年起,只能用第六年的稅後利潤彌補。法定盈余公積金累計額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不得提取。在計算法定盈余公積的基數時,不應計入年初未分配利潤。企業提取的盈余公積可用於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增資(或股本)或送新股。
壹般盈余公積分為兩種:壹種是法定盈余公積。上市公司法定盈余公積按稅後利潤的10%提取,當法定盈余公積累計額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不得提取。二是任意盈余準備金。任意盈余公積主要是上市公司根據股東會決議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的區別在於它們各自計提的依據不同。前者依據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後者由公司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