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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變相辭退員工怎麽辦?

法律分析: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員工被公司變相辭退,員工必須保留或妥善保管好手中的證據材料,如勞動合同、社保記錄、工資條或繳費記錄、企業裁員降薪的通知或相關憑證等,並及時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反映情況,或及時提起勞動仲裁,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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