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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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配偶壹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4.壹方柴米油鹽。
5.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19條夫妻財產協議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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