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為規範汽車貸款業務管理,防範汽車貸款風險,促進汽車貸款業務健康發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汽車(含二手車)的貸款,包括個人汽車貸款、經銷商汽車貸款和機構汽車貸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批準經營人民幣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自用汽車,是指借款人通過車貸購買的非經營性汽車,借款人通過車貸購買的經營性汽車手車,以及自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之日起至規定報廢年限前壹年內已依法變更所有權並辦理過戶手續的汽車。
第五條汽車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規定執行,計息和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第六條汽車貸款貸款期限(含展期)不超過5年,其中二手車貸款貸款期限(含展期)不超過3年,經銷商汽車貸款貸款期限不超過1年。
第七條借貸雙方應當遵循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