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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關於同性戀的法律文件

同性戀是壹種性文化現象,對同性戀的態度是壹種性文化現象,因為它涉及到觀念、習俗、科學知識、法律等諸多問題。從歷史上看,人們對同性戀的態度經歷了壹個從正常到邪惡再到病態再到正常的過程,從第三階段向第四階段的過渡始於20世紀後期。

不同國家的政府在法律上對同性戀的態度不同。英國的英格蘭和威爾士在1967年正式將成年人之間自願且謹慎的同性戀視為合法,而蘇格蘭在1980年才承認。北歐國家對同性戀的容忍度更高。挪威在1972承認其合法,瑞典在1944承認。1982 12 2月,美國舊金山通過《同居法案》,承認同性戀家庭合法。目前,美國50個州中有壹半已經將同性戀合法化,其高等法院的法官也接近平衡。在俄羅斯,同性戀直到最近仍被視為非法,但同性戀群體的成員占總人口的3%至5%。1989年底,莫斯科出現了“性少數群體協會”,其綱領宣稱:“目的是為各種性取向的人爭取充分意義上的平等權利”,“我們不會把自己的愛好強加給任何人,而會作為大自然創造的人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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