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調查由紀委啟動。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經紀委調查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規定》指出,作出壹審判決的法院同級檢察院是同步審查的責任主體,上壹級檢察院負責監督制約。第壹審職務犯罪案件審理結束後,提起公訴的檢察院應當將審查報告、起訴書和出庭意見報送上壹級檢察院;有量刑建議的,應當壹並提交。地方各級檢察院應當立即對同級法院作出的職務犯罪案件壹審判決進行復核。上級檢察院公訴部門收到下級檢察院提交的審查報告、起訴書、當庭意見和量刑建議後,應當指定專人及時審查。收到下級檢察院提交的職務犯罪案件壹審判決書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規定》特別指出,對於重大、疑難、社會影響大的案件,以及上下級檢察院、法院、檢察院之間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案件,上級檢察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組織上下級檢察院公訴部門、偵查部門共同研究,充分聽取各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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