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的,將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名單,成為失信人。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是指有履行義務能力,但以逃避、轉移財產或者其他方式不履行法定義務。法院通過綜合情況判斷其是否有履行能力,看是否存在高消費行為和財產轉移行為。因此,即使名下沒有財產,也可能被判定為具有履行能力。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壹條第(壹)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壹)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
(二)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
(三)被執行人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四)不屬於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其他情形。
二、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的情形有哪些?
1.被執行人隱匿、轉移、故意損毀或者無償轉移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移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