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明確各部、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壹領導各部、各委員會的工作,領導不屬於各部、各委員會的國家行政工作;
統壹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具體劃分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制定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家預算;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工作;
管理外交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準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依法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依法審批行政機構的設置,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