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責任

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責任

法律主觀性: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對債務的連帶責任,《公司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業法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其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本文提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我國目前沒有無限責任公司或合資公司(個人獨資和合夥投資者雖然承擔無限責任,但不能稱為公司),註冊資本也采取實繳資本制,即公司註冊資本必須壹次性實際到位(外商投資企業除外,註冊資本允許分批到位), 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經營所產生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是有條件和前提的,即註冊資本只有在公司股東依法設立公司時才實際到位,不存在抽逃出資的情況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 上一篇:煤礦開采引起的農村搬遷標準
  • 下一篇:在南昌衛生職業技術學院就讀是怎樣的體驗?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