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壹)參與普通合夥人加入或者退出合夥企業的決定;
(二)對企業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取得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案件中,查閱有限合夥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和其他財務資料;
(六)當有限合夥企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責任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為企業利益督促其行使權利或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企業提供擔保。
擴展數據:
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人可以與該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人可以單獨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人可以質押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自有財產不足以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用有限合夥企業的收益清償;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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