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要嚴格執行作業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二是要“先通風,後測試,再操作”,嚴禁通風測試不合格操作。
三、必須配備中毒窒息等個人防護用品,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嚴禁無防護監控措施的工作。
四、必須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嚴禁教育培訓不合格上崗作業。
五、必須制定應急措施,現場配備應急設備,嚴禁盲目救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十四條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
(壹)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落實;
(五)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