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股東未出資或抽逃全部出資,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和抽逃部分出資不應包括在內;
二是公司給予股東補正的機會,即應當督促股東在合理期限內繳納或者返還出資;
第三,公司應當依法召開股東會,並作出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的,應當由代表65,438+0/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繳納或者不返還出資的,公司將由股東會決議解除股東資格,股東請求確認解散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手續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公司債權人在辦理法定減資手續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出資前,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有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