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主要依據如下:
1,當事人是否違規;
2、違規行為與事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3、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有多大。
如果存在違章行為,且行為與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則應根據當事人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評估事故責任。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分為“全責、無責”、“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同等責任”。需要明確的是:
(1)各方均無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均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
②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無責任。
③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4)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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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必須依法確認當事人在事故中的法律義務;依法確認各方法律義務的優先原則;確認交通事故中各方行為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根據各方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認不同的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的認定應掌握行為責任原則、因果關系原則、通行權原則和安全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