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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辦學條件標準

法律分析

幼兒園主要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申請開辦民辦幼兒園,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2、基本辦學規模不少於壹百人。幼兒園的辦學條件符合二級幼兒園的規定標準。

3、有穩定的資金來源,開辦資金不少於二十萬(包括教學設施和教學設備等。),註冊資本十萬元以上,並提供有效證明。

法律依據

幼兒園管理條例

第七條幼兒園必須設置在安全區域。嚴禁在汙染區和危險區設立幼兒園。

第八條幼兒園必須有符合保育和教育要求的園所和設施。幼兒園的建築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第九條設立幼兒園應當配備符合下列條件的護理、學前教育、醫療保健等工作人員:

(壹)幼兒園園長、教師應具有幼兒師範學校(含職業學校學前教育專業)畢業學歷,或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2)醫生應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的學歷,醫生和護士應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的學歷,或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

(三)保健員應具有高中畢業學歷並接受過嬰幼兒保健培訓。

(4)護士應初中畢業,並接受過兒童保健方面的職業培訓。

慢性傳染病和精神疾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十條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有資金來源,用於保育、教育、維修或者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建築和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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