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農業農村部關於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漁範圍和時間的通知五、特(特許)漁。禁漁期內,因養殖、科研、監測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或者對通江湖泊、大型水庫特定漁業資源實施特殊(特許)捕撈的,有關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資源情況制定管理辦法,對捕撈種類、作業時間、作業類型、作業區域、允許使用網具和捕撈限額等作出規定,報農業農村部批準後組織實施。特殊(特許)捕撈作業需要跨越省界水域的,由相關省界水域漁業主管部門協商管理。特定水域增殖性漁業資源的利用和管理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和組織實施,避免對禁漁管理產生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