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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相關的法律知識有哪些?

法律分析:1。壹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意思是,如果彩禮給付後未締結婚姻關系,原則上應返還彩禮。(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這種情況是男女雙方都履行了結婚的必要法律手續,符合法定婚姻關系,但雙方並未真正同居。(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彩禮錢是婚前給對方的財產,數額壹般比較大。這種情況是指支付方給對方支付彩禮錢後無法生活的情況。

2.減少彩禮返還金額的情形有:(1)因壹方給付彩禮的原因解除婚約的,可以根據過錯程度和雙方經濟狀況減少彩禮返還金額。(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滿壹年以上不滿二年,壹方要求另壹方返還彩禮的;

壹般返還金額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 * *如果新娘同居不滿壹年零三個月,返還金額壹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 * *如果新娘同居不滿三個月,返還金額壹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原因解除同居關系,且女方在同壹生活期間懷孕或流產的,壹般可在前款基礎上減少5%。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五條(壹)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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