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第八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其他法律規定除國家秘密以外的工作秘密也應當保密,如《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駐外外交人員法》第八條第五款、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公務員法》第十二條第六款、第五十三條第十款、《海關法》第七十二條第五款。部分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文件對上述內容進行了具體細化,如國家旅遊局《實施辦法》第十壹條第壹款第五項:“下列相關信息不得公開:...(五)涉及行政執法且公開後可能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的《水利部政務公開暫行規定》、《國家人口計生委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試行)》、《財政部關於進壹步推進地方財政部門政務公開的意見》、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公開管理辦法》、《晉城市委、晉城市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深化政務公開的實施意見》、《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實施方案(試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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