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同壹財產抵押給兩個以上債權人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四條同壹財產抵押給兩個以上債權人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下列規定清償:
(1)抵押合同經登記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抵押財產已經登記的,按照本條第(1)項的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已登記的抵押物應先於未登記的抵押物受償。
擴展數據
“質押汽車”行為存在無效法律風險。
按揭最大的特點是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以車輛作為抵押的,抵押權在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即無需登記即可設立抵押權。但司法判決中抵押權人占有抵押財產是否有效存在爭議。壹種觀點認為,雙方可以約定抵押權人保管抵押物,雙方實際形成“抵押+保管”的雙重法律關系;
另壹種觀點認為,根據物權法定原則,抵押不是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壹旦轉移給抵押權人占有,協議無效,抵押權人需要返還車輛,但抵押仍然有效。也就是說,在平臺上設定抵押,同時占有車輛的行為,有被認定無效的風險。
參考資料:
來到無錫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