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約必須是特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主觀目的。
3.要約必須是對對方意圖的表達。
4.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完整。
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售前糾紛處理方式:
商品房預售合同投資額大,履行期長,從開工到交付商品房往往需要較長時間。在此期間,商品房的價格糾紛可能是由市場情況的變化引起的。壹方面,預售人往往以建材價格上漲或房地產價格上漲為由要求提高房價,被預購人拒絕,產生糾紛;另壹方面,預購人有時會以房地產價格下跌為由要求降低房價,被預購人拒絕,引發糾紛。目前,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價格糾紛占整個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的壹半以上。因為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各地的處理方式不壹樣,有的按照原合同,有的按照當事人共擔風險的風險負擔原則,有的按照情勢變更原則。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雖然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具有合同雙方的主觀意識,但只能作為壹種臨時約束或者為了達成某種目的而簽訂的臨時性文本預購合同。妳可以選擇放棄或者違約,及時或者萬壹雙方能附上合同條款作為雙方達成協議的主觀意識,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95條
訂閱、訂購、預訂等。當事人約定在未來壹定時間內訂立合同的,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預約合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