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標準如下:
(1)故意造成的,全額賠償;
(2)因重大過失造成的,部分賠償,賠償比例根據勞動合同賠償,具體標準不同。可以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
(3)如果是壹般過失造成的,不需要賠償。
2.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什麽情況下辭退員工不需要賠償?
1.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