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乎所有的企業都認為曠工是嚴重的違紀行為。壹般情況下,員工因意外原因缺勤,企業可以酌情考慮,但不允許無故缺勤,這是對企業的不負責任。曠工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予補償。企業要有規範的考勤制度。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制定考勤制度,並通過民主討論予以規定,公示和發放考勤制度,明確告知勞動者考勤方式和相應的獎懲制度。
員工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特定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綜上,員工無故曠工7天,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員工無故曠工,可以按照用人單位的用工規定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