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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罰跨境開采礦產資源

法律分析

非法采礦罪的客體是國家對礦產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制度。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管理主要包括全國礦產資源的統壹規劃和合理布局;特別是礦業權主體資格審查和采礦許可證發放;還包括對采礦單位和個人進行綜合技術監督,防止破壞礦產資源。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無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擅自在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采礦,擅自開采國家保護的特定礦種,或者越界開采礦產資源,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開采的。非法采礦案件難以認定,存在立法不明確、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據統計,非法開采約占近年來所有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80%,大多數非法開采活動是在沒有地質資料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的情況下進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采礦,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其他人民礦區采礦,或者開采國家保護的特定礦種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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