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暴亂越獄罪是指被依法關押的犯罪分子,集體使用暴力手段,以組織或者聚眾的方式強行越獄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監管場所的正常監管秩序;客觀上講,是以組織或者聚眾的形式,采取暴力手段強行越獄的行為;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被羈押的罪犯,包括已定罪的罪犯和未定罪的罪犯;主觀方面是故意。組織越獄罪是指罪犯有組織、有計劃地越獄。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壹十七條組織越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越獄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暴亂越獄或者聚眾持械搶劫監獄,首要分子積極參加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壹十六條犯罪分子、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依法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押解途中搶劫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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