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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單位食堂吃飯食物中毒,單位有責任嗎?

企業集體食堂就餐員工食物中毒事件,是由於企業管理不善,對食堂食品進貨渠道審查管理不力,食品安全衛生質量控制不嚴,食品不符合衛生條件造成的。不是員工自身的責任,而是企業因企業原因造成員工的傷、殘、死,企業應當承擔責任。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並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鑒定。(壹)含有有害細菌,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二)含有其他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汙染物的。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量刑標準:壹般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指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或者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食品的行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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