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4)品行良好。
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前取得的國家統壹司法考試證書和律師資格證書,與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持證人實行年度備案制度。
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持證人,應當於每年第壹季度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到當地(市)司法局進行年度備案。地(市)司法局應將年度備案情況報省(區、市)司法廳(局)。
第十八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從事法律職業的持證人實行變更備案制度。
證書持有人應當在專業變更後30日內,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到當地(市)司法局辦理變更備案。地(市)司法局應將持證人職業變更情況報省(區、市)司法廳(局)。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不同於律師執業證書,所以無論申請何種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律師執業證書都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保護,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
百度百科-律師執業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