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2)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生產經營收入,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3)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的財產。
(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六)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7)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