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系安全帶的處罰如下:
1.在城市快速路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罰款50元,扣2分;
2、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駕駛員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罰款50元,扣2分;
3.駕駛人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未系安全帶的,處50元罰款,不扣分;
4、在市區限速50公裏以下行駛機動車,乘車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經指出後立即改正的,給予口頭警告。
不系安全帶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認定責任如下:
1.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2.因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任何壹方都沒有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具體規則或者標準。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壹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和乘車人應當按規定佩戴安全帽。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