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部關於印發〈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工醫療的,按照其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和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至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是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不滿五年不滿十年的為九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是24個月。
根據勞動部《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六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每滿壹年由用人單位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於那些患有嚴重疾病和絕癥的人,醫療補貼也應該增加。重疾增幅不低於醫療補助的50%,絕癥增幅不低於醫療補助的100%。
另外,可以先和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仲裁可以主張公司應該繳納十年以上的社會保險,要求公司按照醫保規定支付員工患病所需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