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日本法律,死刑宣判後,還有漫長的訴訟程序需要完成,嫌疑人壹般會充分利用這些機會延長死刑的執行時間。死刑犯被判死刑平均需要7年6個月。有些死囚被關押的時間長達30年,有些死囚在被執行死刑前已經在獄中老死。2003年,在富山長溪監獄,壹名死刑犯因病死亡。他在這裏等了40年,還沒有被處決。
首相在這條街上遇刺,瞬間震驚了全世界。我國有句古話:“殺人償命”。死刑在我國是存在的,是我國最嚴厲的刑罰。在我國,只有犯下滔天罪行,給社會帶來極壞影響的案件。根據我國《刑法修正案》第九條規定,故意犯罪並經查證屬實,發生重大犯罪且手段極其殘忍的。
根據日本刑法第199條“殺人的,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見,在日本,犯故意殺人罪是有可能被判死刑的,但從執行的案件數量來看,日本死刑很少適用,所以很多人批評其“有名無實”。日本的法律程序和西方有些類似,特別繁瑣。像殺人這樣的大案要案都要糾結很多年,就算最後判了死刑,也是很多年以後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