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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起訴法

撤回起訴,必須向被訴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或者口頭申請。

法律分析

申請撤訴是當事人行使處分訴訟權利的具體表現,需要有明確的意思表示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目的必須是正當合法的。根據懲罰原則的要求,對當事人的懲罰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實施才能有效。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基於其真實意思表示。所謂基於自己真實情況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請撤回起訴必須由原告自願提出,而不是被動或違背自己的意誌。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至遲應當在被訴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無論是當庭宣判還是定期宣判,都應該如此。這樣既能使原告有充分的時間考慮並認真及時地實施撤訴,又能避免判決宣判後,被訴人民法院所作判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壹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撤訴處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或者新的理由,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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