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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合法性原則中,法律保留原則是指

在行政合法性原則中,法律保留原則是指《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分為絕對保留和相對保留。前者如犯罪與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與刑罰、司法制度等,必須由法律規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作出規定;後者如《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的其他事項,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授權國務院先行制定行政法規。

法律依據

立法法第八條只能對下列事項制定法律:

國家主權問題;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能;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罪與罰;

(五)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基本稅收制度;

(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和征用;

(8)基本民事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海關、金融、外貿的基本制度;

(十)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壹)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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