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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和吊銷有什麽區別?

法律主觀性:

撤回是指要約人意圖阻止要約生效。撤銷是要約人消除要約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銷與撤回的區別在於:就目的而言,撤銷在於消滅的效果;撤回是為了防止其生效。時間上,撤銷是在合同生效之後,承諾發出之前;撤回是在要約生效之前。如果承諾生效,合同成立,要約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銷,否則相當於允許當事人撕毀合同。

法律客觀性: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了“撤銷”:行政處罰的種類(壹)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了“撤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壹)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超越法定權限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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