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五條,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統壹登記造冊,頒發證書。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登記。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變林地用途或者毀壞森林、林木、林地。
森林、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森林、林地權屬爭議,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的爭議。
處理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以下簡稱林權爭議),必須遵守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