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組過程中,產生了以下法律效力:
(1)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管理自己的財產和業務。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經營事務的,可以聘請債務人的管理人員負責經營事務。
(2)在重組期間,中止對債務人特定財產行使擔保權。但是,抵押物可能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及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恢復行使擔保權。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以繼續經營為目的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三)債權人在重整中請求取回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4)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投資者不得請求分配投資收益。
(五)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所持有的債務人股份。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