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展的客觀性和合法性:責任保險的發展有賴於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和完善以及民事責任風險的客觀存在。
(2)賠償對象的雙重性:對於各種責任保險,直接賠償對象是被保險人,間接賠償對象是受害人。
(3)保險標的的不實質性: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是各種無實體的民事法律風險,有限賠償方式是經營責任保險業務的計算基礎。
(4)承保方式的多樣性:責任保險的承保既可以作為壹般財產保險業務的附加險,也可以作為其基本責任,還可以由簽發特殊責任保險單的保險人單獨承保。
(5)賠償處理的復雜性:責任險的賠償過程比較復雜,因為涉及到第三者的受害方,賠償案件處理基於法院的判決或執法部門的裁定。
(6)保險責任歸屬的特殊性:由於責任保險損害事故的發生和發現往往具有較長的時間間隔,為避免糾紛和明確責任,保險人采用發生內型和索賠內型進行保險責任歸屬。不同的所有權方式,保險人的責任期也不同。單獨承保的責任保險包括產品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和職業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