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交通警察交通事故處理資格管理規定(試行)》第十六條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處理崗位上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壹)接到報警後未及時趕赴現場,造成嚴重後果的;(二)調查取證有重大失誤和遺漏,影響交通事故公正處理的;(三)未做好事故現場保護工作,造成二次事故人員傷亡,負有責任的;(四)適用法律錯誤,處理程序違法,引起當事人投訴,經調查確有錯誤的;(五)違反規定扣留事故車輛、車牌及其他財物,或者使用被扣留車輛的;(六)無正當理由,交通事故鑒定超過法定期限,造成嚴重後果的;(七)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等法律文書出現重大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八)違反規定處罰當事人的;(九)未在法定期限內調解,造成嚴重後果的;(十)未按規定送達法律文書,造成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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