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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開除村民代表資格

村民代表資格的終止有兩種,壹種是自行終止,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其村民代表資格自行終止。另壹個應該被終止。嚴重違反村民自治條例、村規民約,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村民代表會議的,應當終止其村民代表資格。村民代表由村民每五至十五戶推選壹人,或者分若幹村民小組推選。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村代表可以連選連任。村民代表應當對其推選的戶或者村民小組負責,接受村民監督。

辭退和開除有什麽區別?

1,不同程度的處罰。辭退壹般不具有懲罰性,所以公務員在正常的工作調動中被辭退是必然的。此外,公務員不適合原崗位的,可以辭退;

2.不同的法律規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非因法定事由或法定程序,公務員有權不被免職。公務員對涉及其被辭退的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和申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六條

五分之壹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壹以上的村民代表可以聯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並說明罷免理由。被提議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通過,並經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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