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是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國家法律工作者。委托律師代理,可以彌補自己法律知識的不足。
2.律師有資格去法院查閱案卷,了解案情。
3.參加訴訟的律師可以持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和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走訪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4.律師可以在法庭上代表委托人陳述案件的事實和理由,圍繞訴訟請求提供證據和質證。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證據保全、財產保全、延期審理和申請新的證人出庭;在法庭辯論階段,律師會運用熟練的法律知識,結合案件中發現的事實進行法庭辯論,切實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5.律師參與訴訟,發現案件走向偏離法定程序時,可以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審判程序的合法性是保護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前提和基礎。
6.律師可以在案件之外達成和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