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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發票的蓋章要求

法律分析: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蓋章要求;

自行開具或申請代開時,發票的開具和抵扣應加蓋本單位發票專用章。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商業憑證。因為稅款是從發票中扣除的,買方要向賣方繳納增值稅,所以它們也是完稅憑證,起到賣方納稅義務和買方進項稅的法律證明作用。

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為三聯:發票聯次、抵扣聯次、記賬聯次。發票復印件,作為買方計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會計憑證;抵扣聯,作為買方提交主管稅務機關認證並留存備查的憑證;記賬憑證作為賣方計算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記賬憑證。

發票規格為240mm×140mm。

法律依據:《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印制的發票專用章印模,辦理領購發票手續。

第二十二條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票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加蓋的印有其名稱、稅務登記號和發票專用章字樣的印章。

發票專用章的式樣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時,必須按照號碼順序填寫,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晰,壹次打印完畢,並在發票和抵扣聯上加蓋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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