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實行“免、抵、退”的管理辦法,即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企業生產和銷售環節的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等自產貨物應退還的進項稅額,用以抵減國內貨物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經主管退稅機關批準,其進項稅額抵扣的稅額大於當期應納稅額但未全部抵扣後,予以退還。免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人民幣外匯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退稅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第三十三條納稅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稅或者免稅。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予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第八十四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退稅的決定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的,除依照本法規定撤銷擅自作出的決定外,應當補繳欠繳的稅款,退還不應征收的稅款,並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