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經被凍結的,不得再次凍結。
關於查詢和沒收個人存款及存款人死亡後轉移手續的聯合通知壹、關於查詢、止付和沒收個人存款
(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因偵查、起訴、審判需要向銀行查詢與案件直接有關的個人存款時,必須向銀行提交縣級以上法院、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正式查詢函,並提供存款人的姓名、存款日期、金額等存款人的相關線索。經銀行縣、市分行或市分行辦事處壹級核對後,指定下級儲蓄所提供信息。查詢單位不能直接去儲蓄所查賬本;銀行提供的保證金應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