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七條農村村民建造房屋(包括新建、擴建、搬遷、拆遷),應當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交通、林地、水利用地的審批手續,並分別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或者同意。另外,審理程序如下:舊房基礎上改建房屋審批流程:1。符合建房條件的,要先提交用地申請,經村民小組、村委會討論通過,再向便民服務中心國家窗口提交申請材料。2、村鎮規劃,鄉(鎮)人民政府、縣國土資源局審批,並報縣人民政府審批。3.公示結果後,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國土所會同相關人員放線劃界,土地證審核驗收。申請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由本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簽字同意的申請書,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村民小組、村委會簽字的報告。